离婚纠纷中“特殊”抚养费的支付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27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支出属于协议不可或缺的内容。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对此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有些人对抚养费等规定并不熟悉,屡屡出现当事人认为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的情形。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标准问题,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在其第49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部分当事人为尽快离婚,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部分当事人在离婚后财务状况恶劣,无力支付抚养费;还有子女额外支出不认可为抚养费等等原因,都是抚养费落地与执行的常见焦点。

抚养费的支付原则究竟如何确认?总体来说,人民法院应当在尽量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于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那对于特殊的抚养费主张,又该如何认定?

一、离婚协议未约定的抚养费事项,是否需要承担?

离婚协议与其他协议不同,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很多人认为,子女抚养就是教育和医疗,生活费不用另外一方承担。如果生活尚可,人们可能不会再进行主张,可一旦出现生活困顿的情况,就会面临比较局促的局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提出超过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金额的请求。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这是作为子女的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应该首先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向法院起诉。当然,不是所有增加抚养费的请求都会被法院支持,只有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超过了原来的限度等情况下才会进行考虑。

二、判决的抚养费是否有变更空间?

实务中曾经出现过离婚诉讼时,因女方获得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自愿自行抚养婚生子,故而放弃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但在离婚后没多久,子女起诉父亲,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的案例。法院在审理后,没有支持婚生子的诉讼请求。

根据有关实务先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因此,协议一方独自抚养孩子法律上是认可的。当然,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在离婚时,男方在财产分割上做出让步,让女方获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使女方有能力保障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故而对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未支持。

诉讼中,的确存在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了多分得财产,采取先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再另行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但变更抚养费的核心是存在必要情况,除此以外,很难会被主持。

三、私立学校、课外辅导能否算作教育费由夫妻共同承担?

在离婚协议中,即使夫妻双方约定了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教育费的具体支出应该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愿平衡。因为离异家庭的特殊性,抚养教育费用的支出存在一定的不可协调性。这时,兼顾孩子的教育需求和没有抚养一方的支付意愿是比较重要的。

目前,对额外的教育支出,比如择校费、课外辅导班、高额私立学校等,法院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夫妻双方如果有约定,则根据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够明确的,需要征得对方同意,若对方同意,则由双方来承担。如果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就进行了大额支出,对方也没有能力来履行的,法院不会判定由对方承担。

子女的教育固然重要,但因为夫妻关系解除后,对于财产的处理不再像夫妻那样可以进行协商解决。一方自行做出决定后,让另一方被动买单,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很多人以为只要是为孩子好,多花钱对方就应该承担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四、子女侵权,未抚养的一方是否需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所以未抚养的一方在抚养方无法承担的情况下,不能以孩子没有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赔偿费用。

五、子女大学学费离婚后要不要承担?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在实务中,如果没有约定抚养费的话,确实能够按照司法解释即高中以下教育费用来支付,但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支付到大学毕业的,出于对协议的遵守,应该按照约定来进行支付,不能违约。

六、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能否调低?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文书,一般情况下是双方慎重考虑的结果,理应遵守。但若出现特殊情况,也可以申请调减,不过基于契约精神,调减抚养费的要求比较苛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中明确指出,只有在:(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情况下,才可以调减抚养费。当然,若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金额明显超出个人支付能力,如继续履行会导致一方生存困难的情形,也可以申请调减。除了上述情况外,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一般不予调减。

《民法典》涵盖了所有的人生轨迹和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上升到了新的高度,设立抚养费的本意,是为了在父母离婚后,可以给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提供一个最基础的保障。但现实中,离婚双方的矛盾可能会集中在经济利益上,使孩子受到影响。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因为金额较大,会与生活费分开统计,即便这样,随着孩子的长大,这些费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很可能会不断增加。希望父母在离婚协商抚养费问题时,增加一些前瞻性,做好预测和协商,以免出现一人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压力过大而无法保证正常生活的情况。

离婚可以斩断夫妻关系,却无法割裂亲子血缘。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每一位离异父母都有责任作出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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