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月医药健康领域新规速递与简评

发布时间:2023-05-11

文 | 郭亚飞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于2023年3月6日发布《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下称:指南)

简介与简评: 

药审中心此次发布该指南旨在规范药品共线生产管理,最大程度降低共线生产产品间的污染、交叉污染,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厂房设施设计、设备制造以及药品监管等相关人员提供技术参考,指南涵盖药品共线生产生命周期的药品研发、技术转移、药品生产及上市后四个阶段,适用范围包括原料药、非商业化生产规模的试制样品、临床试验用药品、工艺验证所引入的模拟物料等,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的非商业化生产线进行共线生产也可参考该指南的要求。药品共线生产对于企业而言优势在于可以节约成本、优化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尤其在MAH制度下持有人新增受托生产企业、受托生产企业新增共线生产品种等情况均可能涉及药品共线生产。该指南是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确定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参考文件。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征求《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下称《分类目录》)

简介与简评: 

体外诊断产业近十年迎来了高速增长期,新技术、新方法、新靶标不断涌现,产品数量和种类急剧上升,原版目录已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和产业需求。此次修订《分类目录》以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10月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为依据,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特点编制而成,鉴于体外诊断试剂与有源、无源医疗器械相比具有特殊性,《分类目录》框架设置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也不完全一致、难以整合,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与《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并行,故将原名称《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调整为《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并行。此次《分类目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结合了最新法律法规,文件正式出台后将为企业注册申报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或变更注册证提供详细的规范要求。

3. 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3年3月13日发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简介与简评: 

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11月24日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高效落实出台正式《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生效。《办法》共5章、32条,规定了飞行检查需遵循的原则、启动条件、组织方式、检查要求、检查程序、问题处理等内容。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药招标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医保医(药)师、参保人员等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可以有效掌握真实情况,是医保基金检查的重要手段。国家医保局于2022年检查医药机构76.7万家,查处39.8万家,追回医保基金188.4亿元,移交公安司法、纪检监察机关6478家(人),实实在在地看紧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办法》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为依据,对飞行检查规范化,结合2023年4月28日国家医保局牵头发布的《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医保基金检查必然获得更大成效。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征求《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化学药品)(征求意见稿)》意见(下称《要求》)

简介与简评: 

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在518号文两年过渡期届满废止之后,药审中心起草了《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按照仿制药(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4)进行上市注册申请申报,并明确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申报相关程序及技术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化学药品4类是指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若“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不是原研药或未被认定为原研药是否可以转移至境内生产;若“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是按照1类或2类注册的新药,转入境内生产后,是否不再享受在挂网、带量采购、医保谈判等市场准入中的特殊待遇;“境外转境内”在注册程序上是新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不是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其生产监管事项也有待明确。

5.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工作规范(试行)》(下称:《工作规范》)

简介与简评: 

《工作规范》明确,申请人在探索性临床试验完成后、已具备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条件至批准上市前,针对于儿童专用创新药、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创新药以及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特别审评审批品种除外)可以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后续沟通交流及审评审批工作。近年来,CDE已陆续发布若干优化审评审批的政策,但在《工作规范》出台前,我国尚未对优化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的创新药审评审批进程作出针对性政策。《工作规范》的实质,是进一步降低突破性疗法和优先审评的门槛,特别是向儿童药和罕见病药倾斜。此外,《工作规范》中对罕见病药的定义为“发病率或患病率极低的罕见疾病”,证明其并未被罕见病目录所拘束。我国具有儿童专用创新药、罕见病创新药及突破性治疗药物管线的创新药企将因此受益。

6. 科技部于2023年4月4日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对<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下称:《办法》)

简介与简评: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办法》开宗明义,是我国“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的统领性文件。《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审查要求、审查主体、伦委会职责、伦委会组成、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及标准等关键要素。值得注意的是,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月份发布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与《办法》在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活动范围内存在交叉与重合,《办法》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系统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细则等制度规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或科技伦理审查有特殊规定且要求不低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因此,我们理解前者与后者应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活动范围内,前者优先适用,前者未规定的,适用《办法》的规定。

7.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于2023年4月4日公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检查要点》)

简介与简评:

《检查要点》的发布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检查监督过程中提出了标准的技术性要求,也同时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管理重点进行了提示。《检查要点》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国家药监局根据需要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查要点分为机构和临床试验专业两部分,包括78个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8项、主要项目34项、一般项目36项。2021年8月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提出“对于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要点》落实了这一要求,在机构备案制的基础上加强检查体现了药监部门监管重心后移的监管理念。

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6日发布《上海市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简介与简评:

2023年4月6日,《指导意见》在经历了两次意见征求并试行两年后,终于正式落地。《指导意见》适用对象为上海市内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开展受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授权代理人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受托企业,为相关企业建立了药品物流业务领域的规范与标准。早在2016年2月,国务院通过发布(2016)9号文取消了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行政审批,鼓励拥有完整质量体系的大型医药商业流通企业向供应链各方开放其物流资源,提高医药物流效率,后各省市纷纷出台政策响应。《指导意见》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为上位法依据,肯定了仓储+配送一体化的物流模式。在鼓励药品“一票制”背景下,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和医院结算,流通企业仅承担配送功能,药品生产企业或寻求与拥有成本优势的大型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进行合作。在各地药品物流规范出台后,药品物流市场将面临重组,行业内传统药品配送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生存压力。

9. 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于2023年4月11日公布《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简介与简评:

2022年5月11日,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在该“十四五”规划中,“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是重点任务之一,而《征求意见稿》就是该任务的落地文件。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为指导,提出、归口、制作并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总体框架进行细化,给出了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组成、结构以及标准明细表。《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总体通用标准、基础设施标准、数据标准、应用支撑标准、业务应用标准、安全标准、管理标准7个分体系,且对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多个维度均提出了要求。此外,通过其附录《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明细表》,《征求意见稿》将每一分体系中的子项与拟符合的标准编号一一对应,对信息化的落实提出了更为细化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标题中的“药品”并非是狭义的药品,还包括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征求意见稿》通过提取以上三个产业领域公因式的方式,在指出普适化标准的基础上对不同领域的监管信息化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同时,《征求意见稿》所指向的适用主体还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因此,如何将当前既有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配套规定与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对企业的要求对接可能是相关企业今后需要关注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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