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金融产品的分割规则

发布时间:2023-09-26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如今,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同样投射到了夫妻共同财产领域。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宏观角度出发,基本的处理原则是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后投资的金融产品,无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进行的投资,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投资的金融产品,若投资收益不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有了宏观角度的法律规定,但金融产品的设计具有新颖性,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这就导致在基本法律规定之下,还需要针对不同的金融产品做不同的处理。

(一)保险产品的处理规则

1.养老金

对于离婚时已经实际产生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时还没有实际产生的养老金,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金,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寿保险利益

人寿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但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商业保险利益

已经产生的保险金

因为大多数商业保险的性质属于投资性保险,所以产生的保险金应当被划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资的收益”的类别。因此,商业保险产生的保险金在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尚在保险期内的保险利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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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金融产品的分割

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1062条),债券、股票等产生的收益属于“投资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方式:协商、按市场价分配、协商不成或按市场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场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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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权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期权种类是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股票期权的状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授予期权——兑现期权——行使期权

在授予期权到兑现期权期间:在此期间,员工没有真正拥有股票。在此期间内,员工要持续满足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或者公司另行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在等待期内,员工通常还不能根据被授予的股票期权享有任何收益。

在兑现期权到行使期权期间:员工可以按照其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和形式完成,通过支付行权价款(也可能是零对价)取得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此时期权转化为“可行权期权”;当然,员工亦可以根据自身及股票价格情况决定放弃行权。

行权后:在员工与公司完成行权程序后,员工即持有了真正的股票,并可以通过处分股票的方式取得对应的收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夫妻一方取得的股票期权属于何种性质的收入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35号)第2条,“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票期权在法律上的定性可以参照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以下简称《批复》):“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批复》中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权而获得的财产权益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

若授予日和行权日均在婚前,则该股票为个人婚前取得,属于个人财产

若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属于婚内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若股票期权在婚前授予,在婚内行权,由于夫妻一方需要在婚姻内为企业辛勤劳动的同时,另一方在大部分情况下相应地负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或者在其他方面为家庭作出贡献。因此,等待期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叠的期间产生的“可行权期权”及其经行权而获得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在婚前或婚内授予,而于离婚后才完成行权获得的股票,等待期、行权期与婚姻存续期间重叠期间产生的“可行权期权”及其经行权而获得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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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货

期货是包含金融工具或者未来交割实物商品销售的金融合约。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透过签订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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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1062条)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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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库券

法律规定

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1062条)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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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信贷产品

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1062条)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生活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结语

以上九种金融产品的处理规则能够基本一窥法院对金融产品的处理方式,即以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一般规则为前提,内部存在差异化处理。但因金融产品内在的特殊性,还是需要在具体模式下具体分析,寻求基本法律关系下的共性,是裁判规则的整理意义,而处理法律关系下的不同,则是律师工作的价值。在未来更多元的金融环境下,更新的金融产品处理将势必会成为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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