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说盗摄

发布时间:2024-04-26

文 | 赵晋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近期,某艺人观影期间拍摄了几张放映中的电影照片并发了微博,引发部分网友的批评,进而引发公众对电影盗摄现象的讨论。本文从著作权角度,对盗摄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做一些说明。

一、何谓盗摄?

首先,必须澄清的是,盗摄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传统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无这一词汇。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未经允许,对正在放映的电影或现场举办的音乐会、话剧等(通常是收费性质的演出)进行拍摄、录像的行为,界定为盗摄。与略带贬义的盗摄相比,有时候人们也用更为中性一些的“屏摄”或“摄屏”一词。不过,较之盗摄而言,屏摄主要是针对电影作品,而未经允许的拍摄基本都可以认为是盗摄行为。

由此可见,盗摄本身其实是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比如肖像权等)的侵权行为的一种。当然,盗摄是否一定侵权不能做简单的判断,后文我们会结合部分场景进行事例说明。

二、禁止盗摄有无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二条对部分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说明,其中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摄制”,从技术层面理解,也可以涵盖本文所讨论的盗摄行为。

具体到电影作品,《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该等规定,是对在电影院非法摄录电影作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禁止行为局限为录音录像,按照著作权法的解释,录音录像通常指用录音笔、摄像机等设备将影片全部或部分内容连续固定在特定载体上或直接进行远程传播的行为。由此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单纯的拍照其实并不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禁止范围内。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本质上还是出于对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电影市场秩序及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维护,防止一些人借观影机会完整摄录电影并制作“枪片”进行传播,进而影响电影本身的票房收入。另外,绝大多数电影在院线放映结束后会转至网络平台继续播放,且该等播放通常也都是需要购买平台会员才可以观看。因此,传播盗摄的完整或部分影片同时也会侵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基于相同的目的,绝大多数现场举办的音乐会、话剧等,著作权人或者剧场管理方通常通过票面文字提示、现场标识提示以及开演前现场工作人员提示等方式,提示观众在演出期间不得对演出内容进行拍摄及录音录像。

除此之外,电影、音乐会、话剧等放映及演出期间,禁止拍摄本身也是一种文明观影或观看演出的常识性知识。因此,我们也常常能看到一些影视行业创作者、表演者会通过发布海报或倡议性方式提倡公众抵制盗摄、屏摄等不文明行为。另外,在一些知名电影展或电影节举办期间,因为有很多尚未通过国内院线上映的影片参展,甚至还有境外影视作品首次参展,电影著作权人及电影展或电影节主办方对于盗摄现象的防范尤为重视。

三、盗摄是否一定侵权?

对于大部人而言,对着放映的电影拍照,可能只是出于“打卡”的目的,且通常也只是偶尔拍摄几张而已,传播渠道也无外乎是个人有限的社交媒体渠道,这样的行为本身并不侵权。该等行为基本可以视为是著作权领域中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毕竟,这样的拍摄行为,不会对电影本身产生替代性的影响,看到照片的人不会因为看了几张照片以及简单的一些介绍,就获得了电影的全部内容。

但是,如果是拍摄短视频的,则情况稍微有点复杂,需要结合视频的长短,传播场景、传播目的等作个案评析。比如某人对电影中的某些道具进行了拍摄,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网店等店铺中进行宣传以增加商品曝光度的,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再比如,一些人利用拍摄的热门电影短视频用于自己的商业直播以获取热点流量或者直接进行电影解说或剧透的,则容易构成著作权侵权。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获得更多优秀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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