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行业即将迎来预付式经营监管新规

发布时间:2024-05-10

文 | 成文法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24年3月1日,上海市体育局发布了关于《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经营公示、书面告知、信息报送、资金存管等方面对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提出了要求。

本文拟从预付式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经营资质监管要求以及经营者的相关义务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解读。

一、预付式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从美容美发储值卡、游泳次数卡、健身会员卡、饭店储值卡到各种私教课程的课程卡,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将预付式消费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

但预付式消费同通常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相比亦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预付式消费通常是消费者为了在未来分批分次接受特定的服务或商品,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的价款费用。一方面经营者往往需要长时间的多次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才能完成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义务,另一方面消费者支付价款在先,经营者提供服务或商品在后。

二、预付式消费经营资质监管要求

预付式消费的经营模式最关键的一环即是消费者向经营者预付款。大量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后,经营者便手握大笔资金,如果对开展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没有适当的监管即资质要求,一方面,一旦出现经营者以办理预付卡之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一旦经营者的业务经营出现较大障碍,消费者权益将难以保障,亦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的投诉纠纷。此外,预付式消费还可能会引发收卡贿赂等商业违规问题。

2012年,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企业法人提出了办理备案的监管要求,其后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2019年前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和上海市政府先后颁行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将商务、文旅、体育、交通、教育等行业广泛纳入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管理范畴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体育行业的管理上,由体育部门(上海市体育局)作为单用途卡的行业主管单位,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作为单用途卡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单位。

本次《意见稿》保留了前述管理架构并细化了分工,其中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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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的相关义务

(一)《意见稿》关于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认定

《意见稿》主要规范的经营者主体为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面向消费者发行预付凭证,以预收费方式提供服务或商品,开展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即:受规范约束的经营主体不仅是企业法人、也包括了非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受规范约束的经营行为针对预收费方式提供服务或商品,受规范约束的行业范围包括了开展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活动。其中根据《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分类,体育健身休闲活动指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娱乐场所和其他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包括游泳、保龄、台球、射击、滑雪等等。

(二)《意见稿》关于经营者相关义务的规定

《意见稿》主要从经营信息公示、书面告知义务、预收资金限期限次限额、息报送和风险警示制度、预收资金存管等方面对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成文法团队现对其中的要点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1.关于经营信息公示及书面告知义务

《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62条即规定了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以预收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信息公示和书面告知义务。

《意见稿》第5条和第6条则是对经营信息公开和书面告知义务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新增了对经营者与上海市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标识的公示要求,并明确了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的七项具体内容。

《意见稿》还提出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上海市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视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旨在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协议。此外,经营者还需要注意,在消费者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时,经营者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充分告知消费者。

2.有关信息报送义务

《意见稿》中明确了经营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并报送相关信息的义务,同时还提出了信息对接标识的公示要求,从业务处理系统层面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预收款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意见稿》从信息报送层面明确要求经营者收费主体应与提供服务主体一致。这便规避了收费主体应与提供服务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现多方主体之间构成多个法律关系的复杂情况导致监管困难的问题。

3.关于风险警示及预收资金存管义务

关于经营者建立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目前国内已有地区出现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江苏省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根据以预收资金余额为标准按梯度确定资金存管比例,并且规定了根据行政处罚情况、消费投资解决情况对资金存管比例进行动态调整。而北京市在《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中则是以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为标准按梯度确定资金存管比例,并明确了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为100%。

与江苏、北京等地的规定不同,《意见稿》则是设置了风险警示制度,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风险警示标准的,需要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收资金。在资金存管比例的梯度设置上,按照计时型预付凭证兑付期限、课时类预付凭证金额、其它各类预付凭证三类标准进行梯度设置。

此外,《意见稿》规定了在健身场所开业之前发行预付凭证等四种需要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情形以及预收资金存管比例的动态调整。这就需要经营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预付式消费业务具体类别、经营合规情况、投诉处置情况、信用评级情况等要素明确需要采取的资金存管比例。

四、结语

《意见稿》的最终落地,对经营者从事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管将会日益趋严。从事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关注相关规范的要求,从信息公示、书面告知、订立书面合同、信息报送及资金存管等方面及时调整经营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以期避免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出现合规风险。

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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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江、丁倍颖对本文亦有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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