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解读及企业应用要点

发布时间:2024-05-30

文 | 潘志成 李庆庆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24年4月25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新版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新《合规指南》”),对2020年《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原《合规指南》”)进行了大幅度改动。时隔四年,本次修订顺应了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发展,及时为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结合新《合规指南》中的新增内容和变化,本文提出企业在将新《合规指南》有效落地和应用时,需要注意如下五大要点。

一、合规制度设计——全面性与灵活性及针对性并重

新《合规指南》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反垄断合规管理原则中,特别新增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高效”、“坚持全面覆盖”这三项原则。

首先,《反垄断法》并非仅适用于行业巨头,可以适用于各行各业中规模大小不一的企业,因此所有企业经营者均应重视反垄断合规。同时所谓全面覆盖,就是应将反垄断合规的意识贯彻在企业的所有业务领域和各部门及员工、并在企业的决策、运行、控制等环节均能体现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意志。

其次,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反垄断合规制度设计方面不应千篇一律,每个企业的治理结构、业务类型、涉及的交易环节、竞争环境都有所不同,因此反垄断合规也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包括自身的合规资源)、业务流程、审批流程等进行量身定制。为此,新《合规指南》也并不强调合规制度在形式上的统一性,而是强调务实高效。务实高效原则也贯穿新《合规指南》的各个方面,例如新《合规指南》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第六条,特别规定“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经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在实现有效合规的前提下,精简设置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再次,新《合规指南》还特别强调问题导向原则,强调合规制度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其规定“经营者可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据此,为使反垄断合规制度能够有效落地并良好运行,企业应首先能够完整和准确地识别自身的反垄断风险,并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设计有针对性的制度。新《合规指南》在第三章还特别细化了不同类型垄断行为的合规风险识别要点,并逐一提供了对应的参考示例,这些示例及所适用的行业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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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规管理组织——形式与效果兼顾

对比原《合规指南》的合规管理组织章节,新《合规指南》在保留合规管理机构、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职责等内容,总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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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理解和把握以上企业合规管理组织时,需要明白如果企业建立形式上完美的合规管理组织,需要有足够的资源投入。考虑到企业规模、可投入资源有限性等因素,新《合规指南》也确认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经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在实现有效合规的前提下,精简设置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新《合规指南》删除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三道防线”的参考案例(“业务部门是第一道防线、合规管理部门是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第三道防线”),这也从侧面印证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设置“三道防线”,说明企业在设计合规管理组织时还是应以务实高效为原则,重点关注合规管理组织的实际效果,而不是仅仅注重形式。特别是对于中小型规模的企业而言,在实践中许多中小型企业的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兼任合规工作岗位职责。这种制度设计如果能够保障其合规工作独立性,也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方案。当然,合规工作毕竟与法务工作不同,对于拥有众多员工、众多分支机构的大型公司而言,如果希望真正有效落实合规制度,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更为适宜。

三、高风险人员风险管理——明确重点岗位范围及风险类型

新《合规指南》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扩大、完善了高风险人员的范围,并且删除了对中、低风险人员的风险提醒。本次对高风险人员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维度,一是从人员职位方面,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是从实际可能有高风险的人员方面,包括主要业务部门中知晓竞争性敏感信息、可能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上下游经营者接触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还增加了销售网络管理以及联络行业协会等事项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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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新《合规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企业反垄断合规实践中,针对重点岗位的高风险人员,企业还可制定重点岗位人员职责清单,一方面便于高风险人员在实操中应对各种不同场景进行处置和操作,具有清晰的行为指引,另一方面也通过明确职责,将风险责任落实到重点岗位人员身上。

四、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把握科学性和一致性

新《合规指南》在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章节,除了保留原《合规指南》中已有的合规培训、合规奖惩、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还特别增加了合规审查、合规咨询、合规汇报、合规承诺及保障、合规监督机制以及合规管理评估与改进等内容,并将内部举报扩展为合规监督机制。此次修订,使得企业的合规运行和保障机制更为完整,与国家标准GB/T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所规定的合规管理体系运行和保障机制更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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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规指南》重点区分了合规审查与合规自查。新《合规指南》第二十三条“反垄断合规审查”条款,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制定规章制度流程”,该条款的参考示例已经替换,新参考示例着重强调了合规审查需要关注业务审批流程,示例企业专门“制定了投资并购交易项目反垄断申报义务评估流程指引,明确投资部门评估流程、判断标准和禁止事项。”而原示例已经替换至“合规监督机制”部分,作为企业合规自查的示例(关于企业合规审查与合规自查的区分,可参见(潘志成、李庆庆:汇业评论 |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要点评述及修改建议)。

在反垄断合规审查方面,新《合规指南》第二十三条还将《征求意见稿》中的“与竞争对手签订合作协议”修改为“与其他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强调企业在与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业务合作伙伴以及竞争对手签署协议时,均应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实践中商业伙伴之间签署阳光协议、公平竞争承诺等协议、承诺的现象较为常见,新《合规指南》还在第三十条“合规管理评估与改进”中,特别增加“经营者可以对商业伙伴反垄断合规情况开展评估,或者与商业伙伴签署反垄断承诺条款,共同遵守反垄断合规要求,共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五、反垄断合规激励——企业应积极利用

本次新《合规指南》的一大亮点,即新增“合规激励”专章,鼓励经营者积极培育和倡导公平竞争文化、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

合规激励的具体适用情形包括调查前的合规激励、承诺制度中的合规激励、宽大制度中的合规激励和罚款幅度裁量区间中的合规激励。同时列举了四项不给予经营者合规激励的情形以及一项兜底条款。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经营者的申请后,将从完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一)经营者是否建立了体系化的管理制度、健全的合规管理机构和相称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二)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了合规管理制度、是否真实履行了反垄断合规承诺;(三)经营者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合规监督和保障措施;(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因素。

经营者应明确意识到,反垄断合规制度不仅可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通过内部机制发现违法行为,从根源上采取有效救济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还可以在真正面临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时,为企业争取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机会。

整体来看,本次新《合规指南》为经营者提升反垄断合规治理水平提供了切实、可参考的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领域的合规指引,有助于加强企业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文章首发于威科先行,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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