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将取消

发布时间:2024-12-30

文 | 张释文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即将于2025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以下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为电视剧制作行业带来重要变化。张释文律师及其团队结合政策出台以来的大量咨询答复,就新政进行简要解读,并提醒影视领域从业者重点关注。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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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张释文律师及其团队

在修改之前,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需要依据相应的审批流程和条件,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批准之后,方可开展电视剧制作相关业务,而根据实务操作经验来看,结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以及虽已于2007年失效但在实务实操中仍有一定影响的《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须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专用设备,审核的要素包括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资金实力、场地等。

本次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修改使得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在申领许可证方面出现了新变化,不再需要经过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审批流程,简化了行业准入手续,明显放宽了企业进入电视剧制作领域的条件。

同时提醒从业者应当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实现的是电视剧制作业务在准入资质上与其他常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进行了统一化管理,也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仍然是电视剧制作业务的准入资质之一,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的主体仍然需要注意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此有豁免,即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主要是考虑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本身已在设立等环节已经过相应审核与监管,因此对其相关业务开展进行了一定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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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1.整体来讲,文娱行业以及影视行业的监管相对繁杂,从主体到内容到发行都有具体的监管要求,不同的业务形态、播出渠道亦可能触发不同的审批与许可。张释文律师及其团队在此之前曾就电影、电视剧、演出、电视节目、网络节目、微短剧等等不同领域进行过分类整理。

2.在新规出台之前,电视剧从业面临的监管包括如在电视剧经营机构设立环节,需《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在电视剧摄制环节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其根据适用主体的区别又区分为甲种和乙种,在电视剧发行与播出环节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若涉及到电视剧点播的,还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亦区分为甲种和乙种,等等。

3.新规最大的变化是删除了摄制环节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电视剧制作单位准入的相关规则,但从业者仍需注意进行其他环节以及其他监管,如: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以及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等。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为方便从业者了解和阅读,本文特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再次列明如下。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广电总局有关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在机构性质方面,要求申请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不能含有外资成分,这是从主体合法性以及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行业国内资本主导等角度出发设定的要求,确保行业主体符合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与战略定位。

其次,在专业人员配备上,需要有节目制作经营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例如广播电视、新闻、中文、艺术、设计等专业领域的人员,且通常要求提交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以此保障申请机构具备实际开展高质量节目制作的人力专业基础。

再者,对于机构过往经营记录也有明确限定,申请之日前三年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通过这样的条件筛选,促使申请机构有着良好的合规经营历史,利于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审批流程上,根据申请主体所在不同进行了区分。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由广电总局受理并进行审批;而其他机构申请,则由属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批。并且,具体办事指南可以在广电总局和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方便申请机构了解详细的申请步骤、所需材料等具体要求,确保申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历史背景与影响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广播电视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自1997年发布以来,历经了多次修订,依据行业发展情况和管理需求,对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电视剧制作许可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广电总局2021年在自贸区试点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也为如今正式删去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相关条款奠定了坚实基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亦对本次修订背景作了说明,不再赘述。

从事影视剧行业的从业者了解,过往电视剧制作行业环境中存在着“借牌”制作的现象,即:没有电视剧制作资质的主体,“借用”有资质的主体名义进行电视剧的制作和发行。常从行业影响来看,借牌制作带来了诸多管理难题和企业风险,比如实务中在内容质量、制作规范等方面极易出现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

如今,随着新政实施,这些风险得以缓解。并且,准入门槛从注重设立阶段的多维度审核转变为更“精准”的合规要求,这也将为更多社会力量进入电视剧制作行业敞开了大门,预计后续会有更多新兴的制作团队、文化企业等参与到电视剧创作生产当中。

*徐伟静对本文亦有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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