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吴冬律师主持律协研讨会

发布时间:2008-09-18

上海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联合刑事法律研究会、行政法律研究会及公司法律研究会举行相关法律研讨会,就此次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专题研讨。事故被曝光之初,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此前已在内部检测中发现了问题,也将检测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过汇报。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吴冬律师认为:“向行政机关报告这个行为恰恰是她在履行消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但遗憾的是她只履行了一半。”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商品有严重缺陷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预防发生危害的措施。这恰恰证明了企业对上负责,不对法律负责,更不向消费者和社会负责。

吴冬律师认为,这与《公司法》第150条的缺陷是有关系的。它规定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外立法一般是规定高管需对其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我国往往以其职务行为为由,由公司替代高管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立法能够跟得上国际立法潮流的话,三鹿奶粉包括其他奶制品高管就不敢像现在这样掉以轻心,更不敢只对政府负责,而不对消费者负责。至于股东的责任,吴冬认为在国外包括美国公司法都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有侵权行为,或者拖欠员工工资、薪水,则股东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方面我国公司法也应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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