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税收体系:结构与待实施改革(2026 年)
发布时间:2025-11-07
文丨张雯怡 Elsie Ihedioha 汇业律师事务所
1. 介绍
尼日利亚的税收征管体系体现了该国的联邦制架构,联邦、州及地方三级政府的权责既各有分工,偶尔也存在交叉。[1]这一架构旨在平衡税收创收与行政效率,同时减少工作重复。在此架构下,三级政府间的税收收入会依据既定分配公式进行划分。
尼日利亚联邦政府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CIT)、增值税(VAT)、石油利润税(PPT)、个人所得税(PIT)等覆盖范围较广的税种。各州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对本州居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PIT)及其他税费;而地方政府则主要依靠各类税费及征费获取收入。
此外,尼日利亚已与主要贸易伙伴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s),这些贸易伙伴包括英国、比利时、巴基斯坦、罗马尼亚、法国、荷兰、加拿大、菲律宾、意大利(仅限航空与航运领域)、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新加坡、西班牙、瑞典、中国及南非。[2]同时,尼日利亚也与毛里求斯、韩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及卡塔尔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根据宪法规定,这些协定尚需国民议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2025 年 6 月 26 日,博拉・艾哈迈德・提努布总统签署了四项新的税制改革法案,使之正式生效。[3]这四项法案分别为《尼日利亚税法》《尼日利亚税务管理法案》《尼日利亚税务局法案》和《联合税收委员会法案》(以下统称 “四项法案”)。其核心目标在于推动经济增长、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优化营商环境,并提升各级政府的税收征管水平与税收自主权。据悉,新税制体系预计于 2026 年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目前现行的税收法律及相关机构仍将保持全面有效,继续发挥作用。
本文概述了尼日利亚现行税收体系,并在相关部分就主要预期改革内容进行了说明。
2. 主要主管机构:
目前,尼日利亚的税收征管工作由联邦和州两级不同的主管机构分别负责。不过,新签署的法案已对此作出调整,例如对主要机构进行更名,并重新界定其职权范围与相互关系。
a. 从联邦税务局(FIRS)到尼日利亚税务局(NRS):目前,尼日利亚联邦政府通过联邦税务局(FIRS)负责征管多项关键税种,具体包括:公司所得税、高等教育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针对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增值税、石油利润税、碳氢化合物税、关税,以及个人所得税(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尼日利亚军人——陆军、海军、空军——非文职警务人员,以及从尼日利亚获取收入的外交人员)。根据新法案规定,联邦税务局(FIRS)已更名为尼日利亚税务局(NRS)。[4]此举旨在充分体现其核心职能定位——作为联邦层面的主要机构,负责对联邦应得的全部收入进行评估、征收与核算。
b. 州税务局(SIRS):在州级层面,尼日利亚全国 36 个州均设有各自的州税务局(SIRS)。目前,这些机构负责征收各州专属的税收收入。根据前述法案规定,州税务局(SIRS)在自主管理内部事务方面被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
c. 联合税务委员会与新机制:联合税务委员会(JTB)目前在推动各州税收征管标准统一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一职能有助于减少在尼日利亚多地开展业务的企业面临的税务困惑。新法案在这一协作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为不同税务主管机构间的联合审计工作确立了正式机制。此外,尼日利亚税务局(NRS)将获得授权,为各州及地方政府提供税收征管相关的技术与行政支持,但该支持仅在收到对方请求时提供。
3. 税种分类:
直接税:企业所得税、高等教育税(又称 “发展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碳氢化合物税、石油利润税、其他杂项税。
间接税:增值税、进出口关税、消费税、印花税。
A. 企业所得税(CIT):
在尼日利亚,企业利润征税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管理。需重点注意的是,该法律适用于所有企业,但从事石油业务的企业除外——此类企业适用单独的税收制度。
税收居民身份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尼日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需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利润缴纳税款;外国企业则仅需就其来源于尼日利亚的收入缴税,具体包括:
a. 实体存在:可归属于企业在尼日利亚境内的固定基地、常设机构或非独立代理人的利润。
b. 特定项目:企业在尼日利亚境内通过一次性重大合同,提供交付、安装或建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c. 数字及远程服务:若企业在尼日利亚市场拥有“重大经济存在(SEP)”,则其向尼日利亚客户提供数字、技术、管理或咨询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d. 反避税相关:企业与关联方进行无商业实质、仅以避税为目的的交易而产生的利润。
注:若外国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被认定为拥有“重大经济存在(SEP)”:
a. 向尼日利亚客户提供数字服务,年度总营业额达到或超过 2500 万尼日利亚奈拉(或等值外币);
b. 使用尼日利亚域名(如“.ng”),或在尼日利亚境内注册网站;
c. 通过为尼日利亚用户定制数字平台、以奈拉显示价格或提供奈拉支付方式等方式,刻意瞄准尼日利亚市场。
但法律针对上述重大经济存在(SEP)规则设定了特定例外情形:若外国企业适用某项国际多边税收协定,或相关款项是依据雇佣合同向其员工支付的报酬、抑或是因提供教学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则该企业不被认定为拥有重大经济存在(SEP)。
另需注意,现行税制允许扣除企业为获取应税利润而发生的大部分合法经营费用。值得关注的是,2025 年新颁布的《尼日利亚税法》已对上述费用扣除规则作出重大完善。
当前的核心条款包括:
利息扣除:利息扣除的限额规定已从仅适用于外国贷款,扩展至涵盖所有关联方交易安排。
转让定价:对于跨境交易,严格遵守转让定价相关规定仍是一项核心要求。
资本支出:资本支出通过资本减免制度(而非折旧)收回,同时针对资本减免的适用资格及可申报比例,新增了相关限定条件。
税率及核心条款
尼日利亚现行企业所得税(CIT)制度根据企业年度总营业额实行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年度营业额在 2500 万尼日利亚奈拉(含)以下的小型企业,税率为 0%;
年度营业额超过 2500 万尼日利亚奈拉但不足 1 亿尼日利亚奈拉的中型企业,税率为 20%;
年度营业额在 1 亿尼日利亚奈拉(含)以上的大型企业,税率为 30%。
新税法大幅提高了小型企业的认定门槛。如今,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年度总营业额在 1 亿尼日利亚奈拉(含)以下(此前为 2500 万尼日利亚奈拉),且固定资产总额不超过 2.5 亿尼日利亚奈拉。此类小型企业将完全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以及新推出的发展税。
核心反避税规则与最低税负规则
新法案出台了多项重要措施,对国际投资架构产生影响,具体如下:
最低有效税率(ETR):隶属于大型跨国集团(全球营业额≥7.5 亿欧元)或自身营业额≥500 亿尼日利亚奈拉的尼日利亚企业,需适用不低于 15% 的最低有效税率。关键在于,若该集团旗下子公司实际缴纳的税率低于 15% 这一最低标准,尼日利亚母公司有义务补缴差额税款。需注意的是,自由区企业的出口业务不受此新规约束,前提是该企业不属于任何跨国集团。
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尼日利亚将对尼日利亚企业控制的外国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收税款。
强化非居民企业相关规则:具备应税存在的非居民企业将承担更高的最低税负,其应缴总税额需不低于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率,或不低于其尼日利亚来源收入的 4%,二者取其高。
税收优惠政策与自由区规则修订
尼日利亚正将税收激励模式从 “免税期” 转向 “资本投资奖励”,具体调整如下:
激励政策替代:现行的 “先锋地位激励”(最长 5 年免税期)将被 “经济发展激励”(EDI)取代。
新模式内容:对于制造业、可再生能源等指定行业的企业,“经济发展激励”(EDI)将按其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给予每年 5% 的税收抵免;同时,电子商务、电信等成熟行业的该项激励将逐步取消。
自由区规则调整:尽管自由区企业的出口业务仍可享受税收豁免,但存在一项重大调整——若其对尼日利亚本土市场的销售额占比超过 25%,税收豁免将按比例适用。此外,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向尼日利亚本土市场销售产品的自由区企业,将彻底失去全额税收豁免资格。
B. 个人所得税(PIT)
在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PIT)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4 年尼日利亚联邦法律汇编第 P8 章:个人所得税法》(PITA)。其中,就业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遵循 “预扣代缴(PAYE)制度”—— 该制度明确雇主为税务主管机构的代理人,负责从员工的工资、津贴及实物福利中扣除税款,并将扣除的税款缴至相关州税务主管机构。
新法案对个人所得税作出了多项重大调整,例如构建了更具累进性的税制结构,并就关键定义作出了亟需的明确规定。
· 新税率级距与税率标准:
法案提高了免税额度,年收入在 80 万尼日利亚奈拉(含)以下的个人可豁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年收入超过该额度的个人,税率将按累进方式提高,其中高收入人群的最高边际税率将上调至 25%。
· 居民身份的明确界定:
核心变化在于,法案以个人与尼日利亚的实质性经济关联及直系亲属关联为依据,从法律层面新增了 “居民个人” 的定义。
关键在于,符合这一新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个人,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均需缴纳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PIT)。
对于外籍工作者(外派人员),新规明确规定:仅当外籍工作者依据该新定义属于尼日利亚居民,或其在尼日利亚境内履行工作职责且该部分收入在其居住国无需缴税时,其就业所得才需在尼日利亚缴纳个人所得税。
C. 增值税(VAT)
在尼日利亚,增值税(VAT)的法律框架由《2004 年尼日利亚联邦法律汇编第 V1 章:增值税法》确立。根据新颁布的《尼日利亚税法》(NTA),标准增值税率维持 7.5% 不变,适用于尼日利亚境内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供应,但明确列为免税或零税率的项目除外。
新法案下的核心改革内容
全额进项增值税抵扣:本次改革的一项重大调整是,企业若采购商品(含服务及固定资产,如设备)用于应税项目供应,如今可就该采购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全额抵扣。这一调整消除了以往投资中隐含的税负成本,对服务型行业及资本密集型行业尤为利好。
零税率范围扩大:零税率项目清单已进一步扩充,将基本食品、医疗产品、教学资料、电力等必需商品及服务纳入其中。供应此类零税率项目的企业,可就其产生的进项增值税申请全额退税。
电子发票与税务电子化强制要求:企业现需启用税务主管机构部署的电子发票系统。该系统可实现交易实时追踪,确保增值税申报与缴纳的准确性。
D. 提所得税(WHT)
尼日利亚税制设有预提所得税(WHT)机制,该机制要求付款方依法从应付给收款方的特定款项(如合同款项、专业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等)中,在源头代扣代缴所得税。
具体而言,当需支付适用预提所得税的款项给另一方时,付款方必须按适用税率代扣税款,并确保将代扣的税款缴至相关税务主管机构。
此外,税款缴纳需使用原交易的结算货币,具体付款渠道则根据收款方类型及交易货币确定。
收款方的法律主体性质决定了预提所得税的缴纳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向企业付款:预提所得税需缴至联邦税务主管机构(即联邦税务局 FIRS,近期将更名为尼日利亚税务局 NRS)。
向个人或合伙企业付款:预提所得税需缴至收款方税务居民所在州的州内税务局(SIRS)。
E. 资本利得税(CGT)
资本利得税(CGT)的主管法规为《资本利得税法》。新法案对资本利得税作出了若干调整。
核心调整之一是大幅提高企业适用的资本利得税率:税率从 10% 上调至 30%,与标准企业所得税率实现有效统一。这一战略性调整消除了此前显著的避税空间——过去企业可通过设计资产处置方式,将收入归类为资本利得而非营业所得,以此降低税负。对个人而言,资本利得不再适用单一税率,而是将其并入个人年度总收入,按适用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率计税。
此外,新法案还针对尼日利亚企业股份的间接转让开征资本利得税:即若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处置股份,将触发尼日利亚资本利得税的缴纳义务(符合税收协定豁免条件的除外)。同时,12个连续月内转让尼日利亚企业股份的免税门槛已从 1 亿尼日利亚奈拉上调至 1.5 亿尼日利亚奈拉,前提是该转让产生的利得不超过1000万尼日利亚奈拉。
F. 发展税
新法案废除了多项现行税费,统一替换为“发展税”。此次废除的税费包括高等教育税(TET)、信息技术税、国家科学与工程基础设施局(NASENI)税及警察信托基金(PTF)税。通过这一单一税种筹集的收入,将用于资助高等教育、学生贷款计划、国防建设以及科技与网络安全领域投资等关键国家优先事项。所有尼日利亚企业(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标准的除外,即年度营业额低于1 亿尼日利亚奈拉且资产低于 2.5 亿尼日利亚奈拉),均需按其应评税利润的 4% 缴纳该税种。
此外,尼日利亚还设有其他特定行业税种。例如,上游油气行业需遵循《石油利润税法》下的独立税制;同时,印花税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税费,适用于各类法律及金融文书。印花税合规具有强制性——因为在交易履约及法庭诉讼中,经盖章的文书往往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4. 申报与合规
尼日利亚实行自行申报税制,要求企业自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在严格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缴税。联邦税务局(FIRS)及各州税务主管机构均强制要求通过其线上平台进行电子申报。
新法律框架显著强化了合规义务与执法措施:首先,企业须向税务主管机构披露可能为自身带来税收优惠的税务安排,未按要求披露将面临严厉处罚;其次,新增的“引力原则”及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赋予税务主管机构更广泛的评税权力。因此,企业必须做好详尽的资料存档,并严格遵守转让定价相关规定,以避免在税务稽查中被认定存在违规并面临惩罚性评税。
最后,税务执法力度严格。针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十分严厉,包括对逾期申报、未缴税款的定额罚款,以及对逾期缴纳税款计收利息。税务主管机构会主动开展税务稽查,若发现企业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将下达补税通知并附加处罚。
结语
尼日利亚此次全面税制改革,虽内容复杂,但为战略性外国投资释放了积极信号。尼日利亚政府正进行审慎权衡:以一套适用范围更广、透明度更高且与国际接轨的税制,取代此前针对性较窄的税收激励政策。尽管如此,该税制框架能否最终成功,仍取决于其能否得到持续且可预期的执行。
脚注
[1] 1999年《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
[2] [FED. INLAND REVENUE SERV.,Tax Treaties] https://www.firs.gov.ng/tax-treaties/
[3] Nigeria Tax Act, 2025 (Nig.), https://www.nipc.gov.ng/wp-content/uploads/2025/07/Nigeria-Tax-Act-2025-pdf.
[4] [Emmanuel Kwada, Senate Approves Renaming FIRS to Nigeria Revenue Service, Passes Tax Reforms, 2025]https://tgnews.com.ng/senate-approves-renaming-firs-to-nigeria-revenue-service-passes-tax-reform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