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海关调阅报关单数据

发布时间:2016-10-10

文 | 杨杰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阅读提示:

在进出口业务中,报关单(包括纸质和电子单证载体形式)数据可以真实反映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商品价格、交易条件、贸易合同号、进出境船名航次号、提单号、报关委托单位等详细数据,由于报关单是经海关审核的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当高的证明效力,然而,由于保管不善等等客观原因,造成报关单存根联遗失,而企业又无法向国税部门调取到报关单核销联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报关单数据的真实性呢?这就涉及到本文提及的如何向海关申请调阅报关数据的问题。

首先,汇业海关律师指出,并非所有报关单数据都有可能在海关处调阅查询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国令〔2005〕454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署令〔2006〕153号)规定,针对诸如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退运货物等,不列入海关统计数据中,此类货物在进出境时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海关可能不会长期保存;

其次,我们可以向海关查询到的报关单数据具体为: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及有关的电子数据;

再者,海关对于上述报关单证和电子数据的时限规定是:海关统计纸质原始资料自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保存3年;海关统计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此外,关于谁可以申请查询报关单数据的问题,目前从海关档案保管管理的要求而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单证档案管理部门核定同意后可查阅本单位的纸质、电子报关单证档案,这一点是明确而无异议的,然而针对非本单位的纸质、电子报关单证档案,很多海关是不允许查阅、复印的,变通的操作方式,如上海地区是由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明确需要查询的对象和范围,然后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持法院调查令向海关法规部门进行申请,再由海关法规部门审核后批示单证档案管理部门配合。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理论上可行的操作途径,实际操作中海关法规部门依然可能对法院调查令的范围和调查内容提出异议而不能取得调查结果。以下汇业海关律师摘自某地区海关规定的查阅报关资料数据的要求和条件,可供各位参考:

1.党政、司法机关经海关相关部门核定同意后可查阅纸质、电子报关单证档案,其中:

(一)涉及走私违法案件的,须经缉私部门批准;

(二)涉及其他对外法律事务的,须经法规部门批准;

(三)除上述情况外,须经统计部门批准。

2.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经海关法规部门核定同意后可查阅其代理当事人的纸质、电子报关单证档案,不得查阅其所代理的当事人以外单位的纸质、电子报关单证档案;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单证档案管理部门核定同意后可查阅本单位的纸质、电子报关单证档案,不得查阅非本单位的纸质、电子报关单证档案;

4.报关企业经单证档案管理部门核定同意后可查阅本单位代理报关的纸质、电子报关单证档案,不得查阅非本单位代理报关的纸质、电子报关单证档案;

5.海关单证档案管理部门根据《纸质报关单证档案查阅(出证)申请单》或《电子报关单证档案查阅(出证)申请单》批准事项进行调档并复印,需签章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证档案专用章”,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复印成本费;

6.除企业递交的报关单证外,一般不对外提供海关内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单证的查阅或复印;不提供报关单证档案原件的借阅。

如遇到海关档案管理部门拒不配合当事人查询本企业报关数据的,汇业海关律师提示,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针对海关不作为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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