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海关扣押侵权货物

发布时间:2017-02-23

文 | 杨杰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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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有以下两种途径: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则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这是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的,则应当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这是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两种途径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上有很大的差异。具体来说,这两种途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否需要备案

在依申请保护中,权利人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在海关依职权保护中,需要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在备案后,当海关口岸出现涉嫌侵权的货物时,海关会根据之前在海关总署的备案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同

(一)在依申请保护下,权利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2.能证明“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且“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的证据:

3.若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上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4.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人还应当提供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时所必须随附的文件、证据(详情请见另一篇文章《如何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中“三、对随附文件的要求”中的“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二)在海关依职权保护下,权利人应当自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1)、(3)两项材料。

三、所提供的担保方式不同

1.若海关依权利人的申请扣押嫌疑货物,则其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2.若海关依职权实施保护,则权利人应当自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规则如下:

(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此外,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若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的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则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四、是否需要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

在依申请保护下,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有权在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认定。若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则有权对货物予以没收且有权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权利人。若不能认定的,则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五、协助执行

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目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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