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P2P)监管办法(征求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6-01-14

文 | 汇业律师事务所 黄春林 合伙人

在2015年的最后一周,在经历了多年的无序野蛮生长后,网络借贷(P2P)行业的监管细则——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伴随着新年的钟声,千呼万唤始出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汇业律师事务所(HUIYELAW.COM)黄春林律师结合自身网贷行业法律服务经验,以《暂行办法》为主线,详细解读网贷行业最新监管实践。

一、网络借贷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所有网贷中介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先照后备),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暂行办法》取消了之前版本的注册资本限制门槛。

根据《暂行办法》及《电信条例》等规定,网贷中介机构从事非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向各地通管局履行网站备案手续(ICP备案);从事经营性电信业务的(汇业黄春林律师认为,网贷中介机构向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收取信息服务费用或具有其他经营性行为的,符合经营性条件),则应当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贷中介机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但该行业类别是否符合工商行政部门的名称核准规则,还有待相应的对接政策出台。

二、网络借贷业务的十二大红线

考虑到网贷业务还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本次《暂行办法》在梳理现有行业发展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网贷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即为网络借贷业务划出了十二条政策红线(事实上,监管实践中,还有更多红线)。

根据《暂行办法》及现有监管实践,汇业黄春林律师总结出的相关政策红线包括:自融(含关联关系),资金池,平台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资金混同,非吸、非法集资或贷款,混业经营(理财、信托、众筹等),信披不实,公开推介,代理决策,借款目的限制,线下业务禁止等等。其中,不得“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则是本次《暂行规定》的一项新规定,网贷中介机构则需要注意经营过程中的合规审查。

三、借款人、出借人适格性及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贷中介机构必须审核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网贷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主体信息及融资信息;借贷资金不得用于二次出借、炒股等目的;不得重复融资(汇业黄春林律师注:不得就特定担保资产在其他渠道重复担保融资)。

网贷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能够理解融资项目的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最符合市场规律的资本市场监管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网贷中介机构应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责任,包括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网贷中介机构有关的经营管理信息等。

关于借款人基本信息,强制信息披露包括年收入\营业额、主要资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等。

关于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强制信息披露包括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等。借款生效后,还应动态披露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

关于网贷中介机构的经营信息,强制信息披露包括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其他管理信息包括董监高任职信息、风险管理措施、监管规定等等。

汇业黄春林律师建议,网贷中介机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要求,并制定专业的信息披露清单,以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与信息披露要求的适度平衡。

五、网络借贷业务的其他风控规则

资质限定、用户适格性要求、充分信披是网络借贷业务三大重要风控规则,除此之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下列风控规则:

1.网络借贷业务应当坚持小额借贷、风险分散原则,应当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2. 网络借贷业务应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定期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持续开展网络借贷及相关法律知识普及,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汇业黄春林律师建议,网贷中介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手册》,减轻平台法律责任。

4. 及时按照监管规定报送重大风险信息及一般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5. 网络借贷业务应当坚持交易稳定、及时生效原则,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责任

汇业黄春林律师认为,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未来一段时间互联网监管的重要领域,刚刚发布的《反恐怖主义法》及之前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均有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也强化了网贷中介机构的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责任,主要体现在:

1.网贷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

2.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

3. 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超范围使用、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借贷合同等存储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总之,《暂行办法》较好的贯彻了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适度、分类、创新的监管原则,未采取一刀切的持牌制和注册资本限额制,给网贷行业发展留足了创新空间和时间(预留了18个月的过渡期),很好的体现了互联网监管的包容性原则。但是,《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规定高管任职资格、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及网贷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在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等方面立法技术粗糙、逻辑混乱,是为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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