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14-07-04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为工程造价争议。而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确定真实的工程造价,往往需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本文通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简要论述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看法。

一、案例

 

1、2003年,某信息网络公司(“信息网络公司”)与某通信工程公司(“通信工程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通信工程公司承包通信线路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据实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共同委托A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结论为约2300万元;审计结论作出后,通信工程公司不予认可,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按照结算报告造价(约2850万元)支付工程余款约600万元。

2、一审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较大,法院委托B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司法鉴定。B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工程量现场验证,但通信工程公司拒不同意,B鉴定机构向一审法院表示由于不能现场验证,无法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又委托C鉴定机构进行鉴定。C鉴定机构参照A造价咨询公司所进行的现场验证记录,初步认定工程造价约为2400万元;但由于通信工程公司激烈反对,随后又将鉴定结论修订为约2700万元。

一审法院以C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判决信息网络公司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约450万元。

3、信息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笔者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向二审法院提出本案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理由主要为:C鉴定机构鉴定所依据的主要材料(签证)是虚假的、鉴定过程违反了从约原则、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相矛盾。

二审法院依申请委托D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造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约2300万元,并依此判决信息网络公司应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约50万元。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发承包双方未就工程造价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都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司法鉴定。

2、对于司法鉴定结论,大多数情况下,案件当事人一方甚至各方均会提出异议,这种异议并不必然导致鉴定结论不被采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司法鉴定结论也可能被推翻、并依当事人的申请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包括: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条件包括: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3、前述案例中,由于信息网络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签证等资料是虚假的、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但C鉴定机构依然以该等虚假资料为依据进行鉴定,这是其司法鉴定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导致其鉴定结论与A造价咨询公司结论存在显著差异的根本原因。另外,C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没有采用发承包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结算规则,而是按照鉴定当时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套用标准定额进行鉴定,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鉴定中的从约原则。

二审中,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后,D鉴定机构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并且摒弃虚假的施工签证,进行现场验证,并以现场验证工程量为准得出鉴定结论。尤其是现场验证过程中,信息网络公司积极配合,在数十公里长的施工作业面开挖了数百个验证点,历时达三个月完成现场验证工作,使D鉴定机构取得了大量准确的数据,从而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权威性,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应对

 

1、鉴定机构良莠不齐,要重视选定司法鉴定机构的环节。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法律依据及行业规范标准庞杂,并且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目前正处于发承包方式、工程计价方式转型期,多种发承包方式、多种计价方式并存,这些因素都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仅要有理论功底,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而一旦选定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无特殊情况基本不可能变更。因此,在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前,一定要争取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均应具备必要的鉴定能力。

2、防止鉴定机构突破合同约定。

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时,有可能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于不顾,另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其它标准,其鉴定结果必然出现偏差。所以在鉴定过程中,一定要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要求其遵守从约原则;必要时,可以通过法院明确鉴定原则和依据。

3、对鉴定结论初步意见一定要仔细研究,准确、详细、有理有据地提出异议。

一般在造价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会首先出具一份初步鉴定意见,供各方提出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调整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因此,在鉴定机构出具初步意见后,一定要进行仔细的研究,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有理有据地提出意见,准确地表述异议。这项工作,往往会对鉴定机构的正式意见形成较大影响。

以上仅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的一点大而化之的感受;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每次的造价司法鉴定都可能有意外发生。对于具体的案件,要根据其特点灵活应对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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