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受损,能否适用建筑安装工程险或第三者责任险?

发布时间:2014-08-29

S公司是国内一家著名的电子产品生产商,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在现有厂房基础上进行二期工程建设。由于厂房中放置了大量的存货,为了避免施工过程中造成周围存货的损失,S公司在原有财产一切险的基础上又投保了安装工程险(“安工险”)并附加了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工程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安装设备受损,厂房中大量存货被严重破坏。S公司失望之余庆幸投保了安工险,损失可以得到保险理赔。不料,保险公司仅接受了工程设备损失部分的理赔,拒绝了存货的理赔,S公司就此问题咨询律师。

一、什么是安装工程险?

安装工程险,是专门用于承保安装工程在安装和调试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工程保险险种。物质损失主要指工程项目本身所涉及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地基、基座)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和施工机具等设备;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在安装工程期间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与众多险种不同,安工险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凡是参与承保的机械设备安装、调试活动而具有经济利益并且应当承担风险责任的有关各方,由于对安装工程拥有保险利益,所以均可成为安工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体说来包括:(1)业主,即安装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即负责安装工程的承保单位;(3)分承包人,即和承包人订立分承包合同,负责安装工程的部分项目的承包单位;(4)供货的制造人;(6)业主或安装工程所有人所聘用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工程监理等;(7)为安装工程提供贷款的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本案中,S公司作为业主投保了安工险。

二、S公司是否得主张特别附加条款得到理赔?

一般来讲安工险保险标的中的物质损失仅涉及工程本身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施工机具、临时设施等财产,由于安工险保险单附加了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特别附加条款,因此物质损失范围扩大到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

根据特别附加条款的规定:“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他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由于S公司并没有向保险人提供任何相关的书面报告说明建筑物和周围财产的状况,因此S公司不能依据本特别附加条款提出理赔。

三、S公司是否得主张第三者责任险得到理赔?

 

由于安工险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都是为了自身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而向保险人投保,因此为了避免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安工险的保险单约定了交叉责任条款——通常以特别附加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明细表后。

根据这一条款,在同一张保险单中,每一被保险人就如同各自持有一张单独的保险单,其在保险利益范围内的损失,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同样如果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民事赔偿责任事故的,每一个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也都可以在保险单项下获得保险保障,即上述民事赔偿责任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不必根据责任在相互之间追偿。

可见由于交叉责任条款的存在,本案中的施工方同样持有一份安工险保险单,施工方给S公司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当被视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但安工险保险单明细表中第三者责任险除外责任项下约定:“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因此,S公司不能主张第三者责任险得到理赔。

综上,S公司就本次事故中受损的存货不能依据安工险从保险公司得到理赔。

四、律师建议

保险具有很强专业性,投保人由于缺少专业的保险知识,加之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很容易陷入不利的境域。通常我们认为投保人在消费保险产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选择保险品种时应当与保险工作人员充分沟通,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

2、在签署保单之前应当谨慎仔细的阅读保险单,向保险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每一条款的具体含义。

3、注意保险单中的特别附加条款是否与保险单正文部分(明细表)有冲突。

特别附加条款附适用于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与保险单其他规定相互冲突,则以特别附加条款为准。保险人通常在特别附加条款中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条件。由于特别附加条款通常附在保险明细表的后面,语言过于专业繁琐,投保人很容易忽略,这就给投保人埋下了今后可能出现的危机。对此,投保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4、及时向保险人提供所需信息。

此外,一旦出险,应积极抢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在第一时间内告知保险公司,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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