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网贷业务管理征求意见,监管力度再升级

发布时间:2017-06-02

文 | 黄金鹏(合伙人)、马钧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落实并细化了在上海注册的公司制网贷机构的备案和信息披露要求,网贷机构将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

银监会在2016年8月17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管理办法》”)对网贷机构提出了备案登记的要求,厦门和广东已在2月份出台备案登记办法和细则,上海市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是对银监会这一要求的落实。征求意见稿落实了网贷机构的备案程序,充分利用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监管力量,对网贷机构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不合规、限期不展业、停业达6个月的网贷机构直接予以注销登记。备案审批时间长、信息披露要求高、违规处罚力度重,网贷机构的合规任务十分艰巨。

一、多种情形需提交法律意见书,机构设立难度增加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贷机构备案的材料,特别要求法律意见书须作为备案材料中的一项提交区监管部门,同时要求网贷机构提交其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存证委托合同,并且要求资金存管银行、第三方存证平台、征信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网贷机构数据。

上海采取了厦门、广东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做法,体现了监管层希望充分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推动网贷机构的透明化,实现网贷机构的整体合规运作。但是,征求意见稿未规定第三方存证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因第三方存证机构原因导致的网贷机构交易文件和数据泄露如何处理等问题,网贷机构能否真正配合落实有待观察。

相比厦门、广东仅要求备案登记时提交法律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对网贷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贷机构在以下情形下需要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评估报告:

  • 新设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提交备案登记申请前3个月内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 已设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提交备案登记申请前3个月内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

  • 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均列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变更均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 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每年度结束后,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合规情况评估报告

要求网贷机构在设立时就提交法律意见书,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需要对网贷机构设立的规范程度和合法性审核、背书。从机构设立就开始了合规监管,意味着监管方式从原来的粗放型向细致型转变,实质上增加了网贷机构的设立难度。上海要求律所在网贷机构设立前和运营中全程参与,意味着网贷机构整个运营过程中的合规监管加强,增加了网贷机构运营难度。

二、落实备案程序,但审批时间过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设和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程序,网贷机构须先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区监管部门审查并公示1个月后报由上海市金融办最终审批备案。

从审核方式来看,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多方数据对比、信用审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察、高管约谈等多种方式审核材料。实际上,监管层是在未增设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一定程度实现了对网贷机构的实质性监管,在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下,可见监管层对网贷机构规范发展的谨慎小心。

对比厦门和广东新设网贷机构40个工作日、存量网贷机构50个工作日的审核期,新设网贷机构完成登记备案需要80个工作日,而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更是需要100个工作日。上海这种超长的审核期规定固然是从严监管的审慎考虑,但是不利于网贷机构的业务开展。新设网贷机构在未完成备案登记不能展业的情况下,前期运营成本较大。事实上,在网贷机构已经过区监管部门40个工作日的实质审核后,市金融办40个工作日的审核期显得并无必要。

三、取得备案登记不是终点,违规网贷机构将直接面临注销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网贷机构在六种情况下将被直接注销登记。除厦门、广东规定的对以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不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又拒绝整改的网贷机构注销备案登记外,征求意见稿对严重违规网贷机构、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或电话联系仍无法查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下落,以及只能联系到一般工作人员但联系不到机构实际控制人的网贷机构,也由市金融办直接注销备案登记。此外,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展业或停业连续满6个月的网贷机构,也面临被注销备案登记的处罚。

对于无法联络到的网贷机构的直接注销,及时清理失联和不展业网贷机构,是监管层对上海出现的众多网贷机构负责人失联、跑路现象的规范。对这些网贷机构的直接取缔,大力度的清理和规范违规网贷机构,意味着监管层对网贷平台违规行为的零容忍。

四、比厦门、广东监管力度更严,网贷机构信披压力大

征求意见稿与厦门、广东网贷监管办法相比,除上述直接注销、法律意见书要求更高、审批时间更长的区别外,上海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相比厦门、广东仅要求网贷机构于上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网贷机构更严格的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 在上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监管部门报送财务审计报告、合规情况评估报告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 于每月5日前,向区监管部门报送上个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

  • 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征求意见稿对网贷机构提出了比较重的定期信息披露要求,这与上海近年网贷机构发展现状息息相关。上海近年频发网贷机构跑路、投资者借款无法兑付事件,投资者利益受损严重。鉴于此,监管层在风险防范和减少网贷机构负担以促进发展的利益平衡之间,选择了防范可能的风险。在强监管、严披露的态势下,网贷行业的合规性将会有一个较大的跨步。但是,如此频繁的信息披露要求,无疑显著增加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合规成本,客观上将导致网贷机构将上升的成本负担转嫁到借款人身上,可能增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普惠金融是否还能真正“普惠”?

五、结语

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备案规则,采取了比厦门、广东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堪称“史上最严网贷监管规则”。网络借贷专项整治进行到现在,备案及其他监管要求逐渐清晰,网贷行业将迎来一波合规整改的浪潮。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网贷机构都将继续在强监管下探索前进。谨慎监管在加强网贷机构合规性、降低风险的同时,也可能导致网贷机构的时间、资金、技术、人力成本增加,网贷行业优胜劣汰的竞争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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