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共享单车”遭遇了专利“核恐吓”?

发布时间:2016-04-27

文 | 唐嘉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前几日看到一个朋友的分享,文章题名“共享单车行业或遭遇核弹式打击:共享单车底层设计被诉专利侵权”,文中提到了“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申请号201010602045.8)的权利人已经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永安行诉至法院,该案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17)苏01民初937号)。

从文章的分析来看,目前除了ofo这个目前还不用车载定位的共享单车尚处于安全地带之外,其他的主流共享单车都有着侵权风险,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大,涉及共享单车的底层设计,而且又是经过实质审查以及两次OA的发明专利。怎么破?

笔者通过自身有限的专利知识分析了该专利(简称’2045)的权利要求,以目前笔者自己实际使用过的摩拜单车的使用体验来看,几乎被这个权利要求全覆盖。这么长的一个权利要求能够被全部覆盖实属不易,但是它做到了,里面有几个技术特征也许不是完全相同,但归为等同我看问题不大。这个专利真是一个“伟大”的专利!

不过,笔者不信这个邪,总喜欢去深入分析一下,’2045的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全部都是中文专利,难道这个技术方案在租(汽)车很成熟的海外市场就没有聪明人能够想到?因此,笔者猜想审查所基于的基础是不牢固的。笔者不是“科班种子选手”没有去报名参加前几天的检索比赛,但笔者平时还是比较喜欢检索,尤其喜欢做点“无效检索”。

’2045的申请日为2010年12月23日,因此必须找到在此之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才能够去动摇它的“有效”性。

笔者通过分类号以及关键词(例如GPS等)的联用,找到两篇比较接近的对比文件,今天拿出一篇我觉得最接近的给大家略作分享,希望“共享”经济能够真正共享。

这是一件来自于Sony公司的专利申请,公开号为WO0211006A1,该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为2000年7月27日,比’2045早了超过10年。日文的专利申请可能很多人不太能读懂,好在它后续在美国也进行了申请,所以还有同族的美国专利US20070250444A1(简称’0444),可惜它没有来中国申请,因此缺少了更容易读懂的中文版,不过能有个英文版已经是万幸了。

‘0444的申请日是2007年,于2007年10月公开,显然属于现有技术。

‘2045的权利要求1再赘述一次:

“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其中:

车载终端

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它包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

所述的定位模块用于定位相应自行车的位置信息并发送至运营业务管理平台;

所述的车辆信号发射模块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运营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包括待用、占用状态;

所述的车辆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出模块用于向车辆使用者提供提示、指示信息;

所述的自行车锁模块用于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及自行车防盗;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

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

车辆搬运系统

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所述的用户终端

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送租赁服务请求、指令或查询,并接收反馈信息;它包括:

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用户发送模块和用户接收模块;

所述的用户终端各模块是分立对接的或一体化集成,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能够与其它系统或设备对接;

所述的用户输入模块用于用户输入信息;

所述的用户输出模块用于向用户输出信息;

所述的用户发送模块用于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信息;

所述的用户接收模块用于用户下载/接收租赁管理系统向用户发送的信息。”

总 结

笔者认为,只要同样的“商业模式”被想到,这种“底层”的专利就通常没有新颖性,因为它太底层了(包含的各种模块、系统其实都是那些做到以上商业模式所不能或缺的必要组件),因此所谓底层只能适合那种原创性的发明。很不幸,这种想法看来早就被Sony公司所公开,到底它是不是最早的不得而知,但至少是比‘2045早了不少。

从’0444的全文来看,几乎全部的技术特征都被它囊括。那么它几乎所有的常规特征,比如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等都将是相同或至少等同的。笔者原本猜想车辆搬运系统会有点创新性,不过细读这篇几十页的专利文件,发现即使这样的想法至少当时的发明人也是有所提及、有所教导的(0050段以及后文的扩展描述,不再赘述),可以通过变化费用等手段将车引导到应该停的地方。因此,笔者觉得如果要去无效‘2045也许光有这个‘0444就已经足够,当然如果申请人愿意准备更多武器万无一失也是可以,至少笔者这里还有另一篇可能相关的现有技术。

即使不去走无效程序,‘0444作为现有技术抗辩应该也是足够,引用最近的北高的指南原文“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即,现有的共享单车被诉的落入‘2045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笔者认为与‘0444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法理。

作为2017年“知识产权日”的礼物,将本文推送给大家,希望让大家方便的“共享单车”能够真正畅行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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