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6-09-23

文 | 唐嘉伟 汇业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阅读提示: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时,最高院权威发布了十大案例。对这些案例进行大致分类,属于专利权相关的有4个案例,商标权相关的有4个案例,著作权相关的有2个案例,其中专利权案例中有2个是和外观设计专利有关的,可见外观设计专利不应被轻视。今天,解读其中一个,关于“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这个案件涉及到山寨模仿现象比较突出的卫浴行业,这个案件能够位列十大案例的“榜眼”并非像今年“状元”那样有着高昂的诉讼标的额以及马拉松般的耗时,而是这个案例涉及了外观设计专利中几个比较耐人寻味的“难题”——设计特征以及功能性特征。

案件梗概:

专利权人是德国某公司A,涉案专利为专利号ZL 20093019XXXX.X的外观设计专利,名称是“手持淋浴喷头”,被诉侵权公司为国内某卫浴生产企业B的丽雅系列卫浴产品。市中院一审认为,B公司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未侵害A公司涉案专利权,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审认为,B公司侵权行为成立,故改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然而案件的转折不仅仅于此,B公司不服该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再审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A公司所有的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B公司的行为不够成侵权。故判决撤销本案省高院的二审判决,维持本案一审判决。

从以上梗概不难发现,这个案件的“价值”在于其中涉案难点中院、高院以及最高院三者不能达成一致。

这到底是个什么情况?且听慢慢道来。

上图左侧是A公司的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中图以及右图是B公司的涉案产品。粗粗一看,真的很像。不过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标准是很严格的,在此罗列一些与本案密切相关的规则:

1.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相同或者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2.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更具有影响;

3.由产品功能、技术效果决定的设计特征(指实现产品功能、技术效果的有限或者唯一的设计)不予考虑;

4.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该涉案专利还真的涉及过无效程序,申请人不是B公司,而是在此专利刚刚授权后不久由另一家C公司提出。C公司拿出的证据如下图,认为涉案专利与下图两个在先专利申请相近似而不能被授予专利。专利权人A公司的答辩是主要针对右图,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整体形状、喷头头部形状和连接处形状,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右图呈现为整体方正、棱边分明的效果,而涉案专利呈现为流线形、具有圆润柔滑的效果。复审委支持专利权人A公司的意见,认为涉案专利与申请人提出的两个证据都不相同或相似。

在此引申一下,涉案专利申请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适用旧法,必须单独比对。新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比对增加了“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因而有类似于评价创造性一样可以将证据进行组合,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组合通常仅限于拼合和替换,因而即使按照新法将以下证据相结合我觉得也还是难以无效该涉案专利的。

多事的处女座笔者还是想多检索到一些能够“无效”掉涉案专利的在线发明,翻阅了好几千件相关申请,无奈也只找到了下图这些算是比较接近的,我觉得还是难以去撼动涉案专利的稳固性。

言归正传,以上可见这个外观设计专利可谓是“货真价实”,不过为什么法院间的看法有此反复呢?

一审市中院认为尽管出水面形状高度一致,但两者细节(手柄整体形状、喷头头部周边设计、大小长度比例等)存在差别,因而不侵权。

二审省高院认为其认可A公司主张的跑道状出水面是专利的设计特征和视觉要部,整体轮廓以及长度分割比例相似,手柄上的推钮属于功能性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区别点均较细微,因而认定B公司侵权成立。

再审最高院反对高院的意见主要是:

1.反对仅仅评价出水面为淋浴喷头产品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在对淋浴喷头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时,其喷头、手柄及其连接处均应作为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予以考虑。(看美女不光是看脸,有些人的背影也是很性感很让人有犯罪的冲动。)

2.反对推钮不被考虑。只要在淋浴喷头手柄位置设置推钮,该推钮的形状就可以有多种设计。当一般消费者看到淋浴喷头手柄上的推钮时,自然会关注其装饰性,考虑该推钮设计是否美观,而不是仅仅考虑该推钮是否能实现控制水流开关的功能。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者选择将手柄位置的推钮设计为类跑道状,其目的也在于与其跑道状的出水面相协调,增加产品整体上的美感。(玛丽莲梦露的脸蛋需要全盘考虑,那颗痣既然称为美人痣,就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任何人如果把梦露照片中脸上的那颗痣PS掉了,那个人也就不再是梦露了。)

3.必须考虑全部设计特征。无效程序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有三点:一是喷头及其各面过渡的形状,二是喷头出水面形状,三是喷头宽度与手柄直径的比例。淋浴喷头产品的喷头、手柄及其连接处均为其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在对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时,在上述部位上的设计均应予以重点考查。(评论如下图,反正只要你敢,你就尽情地去模仿去山寨吧,因为我们不仅仅看你的动作、你的穿着、你的发型,我们还会看你们胸部的大小是不是相似,腿部的线条有没有不同,当然还有那颗重要的痦子!)

解读完该案例,我突然不想再多说什么,略显讽刺。只盼新《专利法》赶紧修订,赶紧推出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不要再掩耳盗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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