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7-05-12

文 | 杨小青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摄影作品的网络侵权日益泛滥,作者的正当权利被肆意侵犯的现象愈演愈烈。小小的图片凝聚了摄影师的智慧和心血,真正的权利人却在维权的道路上举步维艰。那么,作为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应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下面就分几个部分简单介绍一下。

一、何为摄影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包括自然风景、人物写真、产品图品等。

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摄影作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摄影作品须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首要条件就是由摄影师本人独立创作,不能简单地翻拍别人的作品;其次是要有一定程度的创新,一般要有独特的视角以及艺术价值,是摄影师想向人们呈现的世界。从这个角度讲,证件照、一般的“快门艺术作品”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是,摄影作品须具有可复制性。可复制性要求摄影作品必须能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能复制多份,并能被人感知。

从审判实践来看,构成摄影作品的因素在于: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在摄影师对于拍摄的角度、拍摄的对象、光线的处理等方面。即使对于同样的景观,不同的摄影师可能会拍摄出不同的风景,角度不同很有可能会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从而呈现出纷繁多样的艺术效果。纵观现有的审判案例,司法实践中对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相对宽松,稍有创新的摄影作品都会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进行保护。

二、摄影作品的主要侵权形式

1. 摄影作品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品的作者。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被视为作者。

2. 摄影作品权利人享有哪些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在内的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3. 摄影作品常见的侵权形式

常见的摄影作品侵权为摄影作品的盗用,即盗图,一般指未经允许将他人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图片直接拿来使用。

具体的侵权形式多种多样,如在产品包装中适用;制作成广告宣传页或网页内容对外发布;制作成书页的插图或点缀;印制于实物上作为装饰;将美术动漫形象设计成热门电子游戏等。随着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产生,很多自媒体自身将摄影作品作为插图或配图使用。

三、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应当根据情况,要求侵权实施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里主要介绍一下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则上讲,摄影作品的侵权赔偿受著作权法的规范,各地法院结合摄影作品的特点也出台过一些具体的指导意见,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所该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但是没有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规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可以参考由国家版权局1984制定的《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这部《标准》中,详细列明了不同类别的美术出版物的稿酬。但是由于该标准的制定时间过早,稿酬普遍较低,明显与目前的经济情况发展脱节。目前司法时间中确定摄影作品的赔偿金额,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首先,摄影作品的制作成本。一般包括拍摄设备的费用、拍摄人员的费用、取景的费用、后期处理及美化的费用等等。

其次,摄影师本身的知名度以及摄影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如果摄影师或者作品很知名,获得过很多大奖或者获得了行业的很高评价,影响力很大,那么法院在判决赔偿金额时也会相对较高。此外,摄影作品本身过往的许可费用或者判决、和解金额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标准。

最后,是要考虑与作品使用有关的因素。对侵权产品的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是法院在判决赔偿金额时重要的考量因素,因为这两个方面直接决定了侵权行为对摄影作品造成的影响。侵权时间的长短一般与赔偿金额的高低成正比,我们在此不做过多解释。关于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要视其与侵权主体的经济效益是否直接联系,而确定侵权赔偿金额的高低,一般而言联系越紧密赔偿金额越高。总的来说,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类:(一)装饰性使用。此种使用与侵权主体的经济效益没有太大关系,仅仅是为了产品或包装的美观而使用,比如将摄影作品用于产品的包装袋、公司的信纸、公司企业文章的配图等等,此类赔偿金额一般较低。(二)是在宣传推广中使用。比如将摄影作品用于公司的宣传册、产品插页或者电视、自媒体广告中。此类使用方式相较于第一类使用方式,与侵权主体的经济联系稍紧密,在赔偿金额的认定上也相对较高。(三)是直接在商品上使用。此类使用一般是将摄影作品本身作为商品的组成部分,甚至是商品重要的卖点。在这种情况下,摄影作品与侵权主体的经济利益就有了比较直接的联系,赔偿金额也比前两种情况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自由裁量度较大,因此摄影师要保护好自己的作品,应当根据法院裁判的要点着重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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