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案例1:外观设计专利主体不适格(上)

发布时间:2017-10-23

文 | 唐嘉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年12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7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8月1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830132402.2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为“输液泵的泵头”,申请日为2008年8月4日。

本外观设计被复审委宣告无效。复审委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虽然名称为输液泵的泵头,但其授权图片显示的是输液泵泵头外壳的一部分,不能独立地实现输液泵泵头的实用价值,属于不能单独销售、不具有独立实用价值的产品,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400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并已生效。法院认为: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对于由多个不同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本案中,本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为“输液泵的泵头”,而实际上毛爱民(专利权人)认可其为固定输液泵电机与泵推片的半边壳体,其产品名称与本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显示的产品本身并不相符。……因此本专利产品不能独立实现其特定功能,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由于泵头的外壳是由两个左右完全对称的壳体组成,故专利权人将两个外观设计作为一件专利进行申请,本专利没有必要再显示左右壳体图形。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泵头的称呼在本行业有特定含义,不能随意命名;外观设计专利一旦授权公告不能更改,本专利正确的申请方式应该名称为泵头的外壳,视图应当包括整个组合状态图,说明左、右壳体组合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

可见,本案最终被无效的核心要点为:1.涉案专利名称为“输液泵的泵头”,但其实质是“输液泵泵头的壳体”,不具有泵头的实用价值;2.“输液泵泵头的壳体”必须左右组合使用,应当整体申请,否则只是产品的一部分。

今天先讨论一下第二个问题,这个壳体到底是一个产品还是产品的部分?是不是必须作为整体才能申请专利?

《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明确诸如袜跟、帽沿或杯子把手这样的产品中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设计不是外观设计的客体。但是对于像本案中壳体这种可以分割的部分到底是什么情况却没有明确予以否定。

实务中(包括洛迦诺分类中)都有诸如瓶盖、通风栅格这样的外观设计申请,汽车的前通风板、轮胎、车灯等部件也往往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予以申请并保护。因此,尽管法律没有对产品严格定义,但是无论从其本身含义中还是实务中都可以认为“产品”是一种广义的含义,即能够被生产出来的东西,可以是一种零部件,不是仅仅指消费者买到的最终“成品”。本案壳体作为一种产品而不是仅仅产品的一个部分应该是可以被大家认同的。

那么,是不是有些特殊的产品即必须组合使用的产品,就必须作为整体才能申请专利?

这个案例引出了这么一个概念——“组件产品”。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都没有相关规定,出现这个概念的是《指南》: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指南》同时规定“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可见,这里又多出了一个概念:组件。

《指南》中举例拼图玩具的单块拼图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我觉得是隐含了一个条件就是拼图之后所形成的那幅图才是设计的载体,而不是单块插接块本身。那么,其实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只要一个物品承载了设计师的构思,同时它确实是一个单品,那它就应当可以被保护。推广开来就像单单对瓶盖的设计,单单对轮胎的设计,单单对灯泡头部透光部分的设计,等等……而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是不是能够单独出售、单独使用这样的层面。这与有些国家的部分外观设计也是不同的,我们保护的其实还是一个整体,我们不能保护一个瓶子的中间某部分的弧线设计,因为那不是可分割的部分。

有些读者可能知道除了《指南》曾还有内部的《规程》,它对于组件产品有更多的列举,其中一种必须全部申请的案例就是扑克牌或者象棋棋子。如果按照以上思路,规定这些案例必须整体设计是不合理的,这个规定应该是隐含了设计师对于这些“成套”的产品通常有整体的设计。但是这种假设不能强加于如果设计人仅仅提交其中一张纸牌或者一个棋子就不能得到保护的“客体不适格”的后果。而且现实中完全有可能设计师仅仅设计了一种很有特点的J、Q、K的图案,但是如果必须把A~10一同申请,根据组件商品的规则,无论组合规则是否唯一,组件商品都视为一件商品为整体的。那么,有人把另一种A~10的扑克牌与有设计特点的J、Q、K混用形成的商品就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商品了。

因此,我个人更倾向于将这类商品视作“成套产品”而不是一件产品。这样的观点会不会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欢迎探讨。

回到这个案例,不管壳体左右两端是不是对称,如果设计人对于其中一侧的组件形成了独创的设计,成为设计的载体,那么它就应当成为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客体。完全有这样的可能性就是消费者或者某下游厂家仅仅采购该左侧外壳使用或后续生产拼装。专利权人放弃了右侧的部分作为成套产品的合案申请是他对权利的自我放弃而已,当然他如果想将另一侧另案申请,哪怕是同一天提交该另案申请,也都有可能会被“重复授权”的规则所禁止。此外,尽管他没有申请右侧部分并不导致同行能够没有风险地生产对称的另一半,这里不再展开。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