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感情真的破裂了吗?

发布时间:2016-12-13

文 | 王旭 合伙人  雷依雯 助理 汇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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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就要过去,当我们准备辞旧迎新和丙申年说再见的时候,或许在这个城市的某个地方,有些朋友却正在和曾经多年的感情挥手作别。虽然没能珍惜曾经真挚感情的原因并不是为了一路向西,但情理和法理的冲突却常常让人眩晕。

或许男女双方在生活中早已没有了交流、虽然同在一个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早已经没有了夫妻生活、可能一方还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更有甚者一方时不时还会有些家庭暴力、或许一方外面早已有了情人,这些都是前来咨询客户真实遇到的情况,或许在大家的眼中,他们的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但若是无法通过协议离婚,一旦起诉到法院,法官可能还是会在第一次判决时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就是法律规定与情感认知上的冲突,法律规定或许是考虑到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或许是为了再给双方一个破镜重圆的机会,我们不去探究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但我们应该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如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实在是不多,而且大多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是严格遵守,并不会做扩大性的解释。

司法解释如是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现行《婚姻法》调整为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该司法解释出台时间早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对其规定做了部分调整,但该司法解释迄今仍旧有效,法院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时,也会参照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判决。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规定的补充解释,虽然增加了一些可以认定的情形,但可能还是稍显不足。可喜的是,已经有些法院敢于在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的情况下判决离婚,虽然敢做的法院并不多,但毕竟是一个进步。

下回我们说一说上海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一些规定。

旭说家事,有法有理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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