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6-08-16

文 | 纪玉峰 合伙人 赵永云 律师助理 汇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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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声明事件惊爆了整个朋友圈,马蓉出轨是王宝强给公众的唯一解释。配偶一方出轨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法院会支持受伤害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吗? 

朋友圈已被关于王宝强发布的离婚声明消息刷屏N遍,在感叹“贵圈真乱”“又一场离婚大撕逼开战”之余,作为法律人,不得不认真思考,配偶一方出轨,另一方在离婚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配偶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综观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将离婚损害赔偿严格限定四个方面: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量损害赔偿时也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王宝强在离婚声明中仅说“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理解,马蓉仅是存在出轨行为,并未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所以,如果王宝强在离婚声明中所述都是事实,而且马蓉仅是一次偶然的出轨,并未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王宝强如果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三、假如亲子鉴定结果孩子是配偶一方通奸所生,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王宝强和马蓉之间离婚战已拉开了帷幕,至今为止,各方都在暗战,回应、爆料层出不穷。看热闹不嫌事大的网友甚至把王宝强的儿子照片与宋喆的照片放在一起对比暗示王宝强,甚至有网友直接@王宝强建议做亲子鉴定。假如亲子鉴定结果儿子不是王宝强的,王宝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如果亲子鉴定儿子真的不是王宝强的,王宝强原来一直在帮别人养儿子,王宝强是否可以请求马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是不一定。原因是,严格按照《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说,即便儿子是马蓉与他人通奸所生,且马蓉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也尚未达到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王宝强无权要求马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通奸行为毕竟对配偶一方造成极大的伤害,也往往是直接导致离婚的原因,所以,近年有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偶尔也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突破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比如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就判例认为:“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其不正当行为被另一方当场拿获的,严重伤害了其夫妻感情,违背了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夫妻义务,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虽然通奸行为不符合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赔偿要件,但应对法律规定做放宽性理解,通奸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高法院在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第10例“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该份判决典型意义是:“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所以,如果亲子鉴定儿子真的不是王宝强的,而且马蓉与宋喆早已经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法院判决支持王宝强的损害赔偿请求还是有一线希望的。

四、配偶一方可以向小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如果王宝强在离婚声明中所述都是事实,宋喆明知马蓉已为人妇,仍然与马蓉发生不正当关系,破坏了王宝强的婚姻家庭,更是对王宝强造成一万点伤害,王宝强可以向宋喆请求损害赔偿吗?身为法律人,只能无奈的告诉王宝强:NO。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所以,王宝强请求法院判决宋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五、结语

王宝强与马蓉离婚声明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中,甚至有爆料称“大反转”,诸如“王宝强才是真正的小三”、“王宝强包养女大学生”“王宝强家暴”等等,真相如何,我们拭目以待,只是,真或者假,离婚损害赔偿标准都在那里,彼此之间的伤害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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