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要赔多少钱?

发布时间:2016-08-17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最近有一则新闻引起了HR圈子里的热议,2016年8月8日,前华为员工魏延政因癌症去世。在魏延政过世之后,他在2016年6月23日写的《人生若如几回忆》引发了大众对华为的声讨。在该文章中,魏延政指责华为在其最无助的时候“踹了最狠的一脚”:终止合同,以及只有20万的重疾病保险赔款。

 

 

 

 

 

前华为员工魏延政过世引争论,公司应怎样对待重病员工?

 

 

 

 

众多文章的评论都在声讨华为的HR,认为公司没人性,HR也冷血。笔者看到的一名华为内部人士这么说的,”据我所知,公司都做到了。N+1(月标准工资+奖金/12为基数)、24个月医疗期、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20万商业保险赔付、上海标准的病假工资(先20%,后补齐到上海标准),目前魏未离职,分红还是有,但股票无法保留,因为没有持股满8年,按照公司股票章程不符合条件,除非改章程(不太可能)。 魏要的是除前述法律和公司政策之外的几百万补偿。呵呵,说得太多,希望不被公司查。跟HR比较熟,内部了解到的。公司就是太低调,不澄清,闹得沸沸扬扬,员工不完全了解真相而反感公司。”(可查阅阅读原文)

如果上述帖子为真,华为已经履行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至于人性化补助还需要多少,能否给到员工要求的几百万补偿,这个就要看公司政策和支持力度了。像华为这样的公司,断不会缺这个几百万,但是任何一家公司也不可能做到员工要多少,单位要给多少的境地,因为公司还要平衡其他员工利益,如果开了头,以后人家都要问你要几百万怎么办?

另外,对一个癌症并且即将死亡的患者而言,维系劳动关系有时从成本角度未必是一件划算的事,记得几年前有人找到我,说他老公得了癌症,已经没有几个月可以活了,希望我能委托我帮忙和单位谈一下,给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了结,也能为小孩留些救济。没想到这家外企也是特别地恶心,坚决拒绝协商,因为他们打听了到了这种癌症活不过6个月,这样养着更划算,养着就发6个月病假工资,等人死了什么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都没有了。最终这家公司的想法如愿以偿,很是遗憾。不得不说有时表面上公司愿意维系劳动关系的一面恰恰有别有用心的一面,具体情况得具体分析了。

 

 

 

 

 

员工非因工死亡(包括癌症等重大疾病)公司要赔多少钱?

 

 

 

 

回到魏延政的案例,假使华为一直养到员工死亡,什么经济补偿12个月医疗补助费估计也会泡汤,那么作为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什么费用呢?

如果华为为该员工在上海缴纳了城镇社会保险费,则所有非因工死亡待遇均由社保统筹基金支付,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以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项目。但是如果公司没缴纳社会保险费呢,最近我一个客户单位招了个外籍员工,不想因病提前死亡了,而且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那么企业要怎么赔钱呢?由于公司没有为该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相关损失应该由单位来承担,费用包括: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两个月企业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

标准: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1人)

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

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及以上)

法律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依靠因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标准:每人每月570元(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每人每月7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支付截止时间: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3〕29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政策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按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执行。

 

 

 

 

 

最后总结一下:

 

 

 

 

1.身体第一!

2.尽可能为员工缴纳社保,哪怕是个外国人;

3.有能力的给员工再买些商业保险;

4.员工重大疾病加强人文关怀,根据员工实际情况提供解决方案。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