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许家印对违纪员工实施降薪处罚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6-10-09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据新闻报道,9月22日恒大集团内部员工收到两份由许家印亲自签发的处罚文件,其中之一是给予材料公司董事长开除处分,理由是在大材料招标定标后同意供货商多次变更合同条款,变相占用资金近1800万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工作失职。其中之二是集团总裁办员工违反会议纪律(携带手机进入会场)被降三级工资。关于前者笔者此前已撰文分析,今天来讨论第二起违纪处分案例,即恒大对总裁办员工进行降薪处理是否合法?

与员工工作内容可能因经营情况发生持续变动不同,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在订约当初所明确承诺,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且实际上也是大部分员工的主要家庭收入来源。如果不对降低工资予以严格限制,则将极大的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不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存在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乃至经济损失也较为常见,如果完全不考虑企业作为经营实体的自主权也并不公平,故而应当综合考虑单位自主权和劳动者利益保护。笔者认为,员工违纪既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不会带来经济损失(但企业有必要行使惩戒以维护内部管理秩序)。对于前者,在劳动者工资中予以适当扣除,并不会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但劳动法对工资抵扣经济损失仍然给予了重重限制,包括扣除比例和保留最低工资标准等(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但对于后者,劳动法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即能否降低,如何降低),在劳动者违纪行为并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未经员工同意能否依托规章制度予以降低工资标准的处理,值得慎重考虑。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分述如下:

首先,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宪法》所规定,工资作为劳动的对价,其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纳入劳动基准范畴给予国家强制性的底线保护符合宪法财产保护的宗旨。也即对扣减工资应执行严格的扣减法定主义(即法无授权不可为,而非法无禁止即自由),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律理由(而非合同和规章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扣减工资。目前国家层面劳动法并未对违纪未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如何扣减工资作出规定,那么公司通过规章制度规定扣减工资标准自然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在员工工作内容未作变动、违纪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降低工资标准有违同工同酬原则,甚至有违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极容易造成用人单位权利滥用。

第三,从《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角度,即使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如果明显排除劳动者权利也将被认定为无效。举重以明轻,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纪即可以降低薪资标准,明显排除了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工资的法定权利,应按照无效予以认定。员工的违纪行为固然可能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如迟到早退),但公司对违纪行为的管制并非只有降低工资这一唯一手段,可以实施包括警告、记过乃至解雇的终极手段,但以降低工资标准的方式剥夺劳动者工资财产权显然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无效处理,员工同意的除外)。

因此,笔者认为恒大对违纪员工进行扣减工资的处理,如果员工欣然予以接受,基于法律并不禁止个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此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如果被处罚员工对单方降低工资标准提出异议诉请补发工资,恒大并非完全能够在仲裁诉讼中全身而退。

最后重申一点,如果说法律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纪行为”扣减工资都进行了重重限制,而未造成损失的违纪行为仅仅因为法律没规定就把扣减工资的主动权交给用人单位显然是存在逻辑悖论的。

以上仅个人观点,欢迎留言交流讨论。

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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