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值得鼓励 实践还需谨慎 ——对于四川法院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3-22

文 | 王旭 合伙人  傅瑜静 律师  雷依雯  王玥  汇业律师事务所

缘起

一则《四川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85后夫妻离婚被喊停》的新闻这几日正在家事律师的朋友圈内广为流传,该新闻的主要内容是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针对一对“85后”夫妻闹离婚的诉讼,于3月8日发出了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期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这是四川省可能也是全国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这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从安岳县法院新设立的“家事少年审判庭”发出,据庭长蒋新儒介绍,这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是安岳县法院的创新之举,也有一定的法律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有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的相关要求。”

争议

这份敢为天下先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在社会上引发了热议,参与讨论的朋友形成了两个完全不同的阵营。

支持方认为,很多夫妻一时冲动,离婚了又后悔不已,对于这种情绪化离婚,离婚冷静期能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一次努力。河南高院负责家事审判的副院长史小红也公开表示,近些年离婚率高发,不少人离婚是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的。现实生活中,夫妻间闹点小矛盾是很正常的,但一些人头脑一发热就跑去法院闹离婚。许多人离婚后又反悔了,再复婚,但感情伤害却很难修复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让想离婚的当事人冷静下来,更加理性地思考离婚这件大事,作出一个正确的决定。另外,在冷静期间,家事法官可以委托社会调解员和地方组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降低当事人因冲动作出离婚选择的机率。

而反对方则认为,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给予冷静期无非是给双方添堵,浪费司法资源,且强制要求一定时期不得离婚,不但增加当事人私下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也存在违法嫌疑,且有可能催生悲剧,让情况更糟。且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民事诉讼已经规定了六个月的强制冷静期,法院再自设冷静期,额外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思考

笔者认为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创新应值得鼓励,但在使用的时候应注意期限和范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更不能搞“一刀切”。

一、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应当谨慎适用,“离婚冷静期”不能超越法律对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仅有两条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并非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笔者认为离婚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案件,即使法院要给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也应当保证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不能无限期的延长“离婚冷静期”,超过六个月的审限。

二、对于“离婚冷静期”的使用不能搞“一刀切”,必须区别情况谨慎使用。

据新闻介绍,2016年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河南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在一些基层法院离婚诉讼中,尝试实行3至6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此外,上海市部分基层法院也启动了该项制度试点。

考虑到司法改革后法官手头待处理的巨大案件数量,“离婚冷静期”给了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另一种延后案件处理的方式,但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使用应当谨慎,应主要用于双方当事人均系初次起诉离婚,且均不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尤其是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非但不应使用“离婚冷静期”,反而应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避免当事人遭受二次伤害。

创新值得鼓励,实践还需谨慎,相信接下来我们会看到越来越多的法院向当事人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也希望每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家事案件的处理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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