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订)及Q&A

发布时间:2017-03-22

文 | 洪桂彬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法规原文

(可查询人保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flfg/gz/201703/t20170315_26797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7年3月1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 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决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中的“职业签证”修改为“Z字签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文化部的批件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Z字签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法规对比图

三、相关Q&A

1.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哪些修改?

答:修改内容见上表,一是保持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签证类型一致,二是根据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Z字签证办理程序,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2.新规定出台后,外国人劳动合同签订是否无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答:本次修改仍然保留了外国人劳动合同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尽管理论上尚存争议,但目前审批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均支持外国人不适用无固定强制订立规则,预计短期内也不会发生变化。

3.新规定出台后,外国人与中国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外,其他内容是否适用(如经济补偿金、解除条件等)?

答:新旧规定均明确“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意指涉及劳动基准的权利义务(包括工时、加班、年休假、社保缴纳等),适用中国劳动法规规定,但涉及其他权利义务,未作明确。劳动合同法出台之际也未明确,故此点在各地司法实践中仍存争议,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即允许劳资双方对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条件等进行合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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