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账册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法律作用

发布时间:2014-11-19

笔者在办理清算与破产案件的数年间,发现大多数中小企业主对财务的管理极为疏漏,会计凭证不连续、不完整、不规范甚至账本丢失等等都是清算和破产案件中的常见问题,有些中小企业甚至会发生自成立到清算从未聘请会计没有账本的罕见情况。笔者询问这些企业主对于财务管理的真实想法,他们的回答很简单:钱放在银行不会无缘无故变多也不会无缘无故减少,只要经营不违法,记账不记账问题不大。真的问题不大吗?笔者在此友情提醒如下:

一、账本缺失会导致连带清偿责任

在您的企业不得已退出市场的过程中,账本缺失的问题可能会让您晚节不保摊上大事儿,那就是承担可怕的连带清偿责任。注销是企业退出市场的唯一合法通道,但是在注销前老板们得做一件事,那就是清算。清算有三种,一是自行清算、二是强制清算、三是破产清算,各位老板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咨询专业的清算与破产律师后进行恰当的选择和安排。比如有的为了清理集团旗下吊销的关联企业避免潜在风险;有的企业欠了一屁股债,企业主担心债主踏破家门追得自己流落天涯……。无论您最后挑选的是哪种清算方式,无论您的企业是主动退出还是被债权人推上不归路,保存账本必不可少!笔者就三种清算方式下保存账本的重要性各贴出一张黄牌给您警示:

1.自行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强制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规定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程序,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程序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3. 破产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批复虽然只是针对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案件,但是笔者认为,在债务人自己或者清算义务人提起的破产案件中,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因为申请主体不同而得到赦免。

笔者在办理的案件中注意到,曾有企业为了清理吊销的对外投资企业,在没有任何财务凭证也不知道其他股东是否保存有财务凭证的情况下,盲目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对外投资企业有巨额债务,极有可能主动将自己陷入为对外投资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危险境地。

除了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无法清算只会让企业走上吊销一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吊销给法定代表人带来的另外一个副产品就是: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记账不规范也会导致麻烦缠身

企业收支不入账、会计科目记载错误、原始凭证缺失、调账无依据等等在笔者办理的清算与破产案件中属于常态,但是上述问题将会让老板们麻烦缠身。比如有的老板会说:“我自己拿了好多钱投入企业经营,企业欠我个人的钱”,但是因为记账不规范,导致审计下来的结果反而是企业主对企业有应付账款,若正在进行的是强制清算或是破产清算程序,还会被清算组和管理人追债,官司少不了;有的企业自然人股东因为对公司红利分配有争议,其中一个股东提起强制清算,但是因为双方各记各的账、没有规范的财务凭证,不仅导致最后无法全面清算不能注销证照,而且在税务注销过程中被税务部门以没有审计报告为由核定征收了一大笔个人所得税款。其他种种麻烦不再赘述。

至此,账本在清算和破产中对老板们有多重要,我想各位老板们已经心中有数了。笔者另外再标注一下,本文所称清算义务人,是指企业出现不能存续的事由后,依法负有启动相应清算程序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原则上为企业的出资人。各位老板可自行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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