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三新规施行后执行当事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2018-03-20

文 | 薛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8年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裁决执行规定》)三个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这三个执行新规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施行后,执行和解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和裁决执行制度作为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给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产生重大影响。对此,笔者将执行三新规条文涉及的重要事项作出如下梳理。

一、 根据《执行和解规定》,执行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须经申请人、被执行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一方提交但经另一方确认或者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记入执行笔录,构成执行和解,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因此,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仅能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须经提出执行异议并对执行程序施加影响,否则不能直接构成中止执行的依据。

2.涉及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其性质是代物清偿,在合同法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依赖被执行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能赋予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法院不得出具以物抵债民事裁定书。

3.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和解协议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择一),以先受理为准,即:申请恢复执行后,对申请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除非存在执行和解协议未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情形。

4.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会阻却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这里的“不履行”应当指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但不包括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换而言之,如果被执行人正在依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人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即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申请人也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只能另案提起诉讼。

5.申请人、被执行人因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根据审、执分离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争议包括执行和解协议的瑕疵履行、迟延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执行和解协议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产生的争议。

6.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这种情形表明双方均同意不再受执行和解协议的拘束;若申请人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仍可就执行和解协议与被执行人另案诉讼,并根据裁判结果确定执行和解协议还是原生效法律文书。

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延伸至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有权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8.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条款与担保人单独向法院出具的执行担保书同样具有效力,申请人可以根据担保条款约定在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或者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中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

二、根据《执行担保规定》,执行当事人在执行担保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执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2.执行担保人可以是被执行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担保的形式可以是财产担保(主要是抵押、质押),也可是人的担保,即保证。

3.担保财产经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的,申请人可以取得优先受偿权;除担保书另有约定外申请人可以申请查封、扣押和担保财产;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应当优先于担保财产和保证人财产的执行。

4.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应有正、副本,正本交法院,副本交给申请人,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对公司提供的担保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5.执行担保的法律效果是法院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要求担保主体承担责任,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6.执行担保期限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在担保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担保期间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担保期间届满后法院可以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自行提供的担保可以不解除,但申请人无法取得被执行人提供物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7.暂缓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或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情形。

三、根据《裁决执行规定》,执行当事人在仲裁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基层法院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受理符合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的仲裁执行案件(须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但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仍由中级法院审查。

2.裁决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内容必须明确(执行内容不明确或文字、数字计算错误,应先补正或说明),对执行内容不明确或作为执行标的的特定物毁损或灭失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对驳回执行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经法院受理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不影响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为15天,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计算,若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及仲裁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为理由提出仲裁,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实后15天内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完毕,最长不超过3个月。

5.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不予执行申请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案外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调解作出的裁决书。对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因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有关,并非《裁决执行规定》所规制的范畴而未涉及。

6.赋予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的权利以遏制虚假仲裁。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对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书,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7.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更加具体、统一,司法审查标准更具操作性,该标准同时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裁决执行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2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第3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4项“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第5项“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作出明确规定。

8.因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标准基本完全一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这两种救济程序只能启动一种救济程序(从程序角度出发,仲裁案件申请人采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更加适宜);二种程序并行时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主导,即: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其撤回撤销仲裁申请的,应视为一并撤回不予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期间,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应当恢复执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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